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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6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重庆市化学化工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为Chongqing Chemistry and Chemical Engineering Society,英文简称为CQCCES。
第二条 本会是由重庆市化学化工领域科技、教育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服务重庆市化学化工科技和教育事业、促进重庆市化工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组织重庆市化学化工领域的科技和教育工作者,努力实施“科教兴渝”、“人才强市”的发展战略,开展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推动化学化工科技在重庆的普及与推广、创新与发展,促进科技与经济的融合,为重庆市化学化工学科和化工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重庆市科协科技社团党委工作规范(试行)》和《重庆市科协科技社团党支部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加强党对学会和科技工作者的全面领导,在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重庆市化学化工学会支部委员会,发挥党的政治领导作用。按照专兼结合的办法配备党务工作人员,配合和组织做好学会党建工作。
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活动地域:重庆市,住所地址设在重庆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举办学术会议和展览,组织化工技术专题研讨,通过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重庆市化工行业的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
第八条 根据我市化工科技发展战略的需要,开展重大决策的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推荐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任务。
第九条 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化工科技工作者和优秀科研成果。
第十条 普及化学化工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传播推广先进科学技术经验。
第十一条 开展学科竞赛和技能大赛,推进重庆市化学化工学科的教学改革和职业技能的提升。
第十二条 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编辑出版化工科技书刊。
第十四条 加强与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做重庆市化工企业及科技工作者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五条 密切联系化工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化工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指以组织或单位名义加入的会员,个人会员是以个人名义加入的会员。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并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 单位会员:单位工作业务与本学会专业有关,并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单位;
(三) 个人会员:政治方向正确,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业务上应为从事化学化工及相关领域的科技和教育工作者(大专院校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可吸收为学生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注册登记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如果无特殊理由,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人数不得低于70人。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特殊情况下,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会员代表、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应为奇数,总数不得超过200人。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理事的增补意见,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但增补后的理事数量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届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理事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长会,理事长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选任的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会根据工作需要由理事长组织召开,其会议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制定并实施《重庆市化学化工学会监事会条例》。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理事长会的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化工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热爱、关心学会工作;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常务副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理事长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理事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理事长因出国出差或公务繁忙等原因不能及时履行本条有关职责时,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代理其有关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实施理事会聘任秘书长制。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行聘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理事长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它日常事务。
列席理事会、理事长会。
第五章 加强党建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一)以本会负责人、专兼职工作人员中具有党员身份人员设立特设党支部,书记和委员共5人,按程序报经重庆市科协科技社团党委批准后,负责开展党的工作。
(二)党支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本会秘书处,认真做好日常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
(三)开展党建工作经费纳入本会预算,从本会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 党支部的主要职能
在认真执行《党章》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有关规定的同时,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中央、市委、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在本会建设中发挥政治核心、思想引领和组织保障作用;
(二)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研究部署党群工作,推进党建工作创新,组织开展精神文明、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带领会员党员和科技工作者在创新争先行动中勇于担当、奋发有为,以党建带动本会各项建设不断发展;
(四)认真履行主体责任,通过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形式,加强会员党员的学习、教育和管理,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科教兴渝”、“人才强市”发展战略上来;
(五)参与和监督执行本会“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适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章党纪党规;
(六)组织开展先进文化活动,及时发现、培养、举荐优秀科技人才;
(七)研究其它应由党支部决定的事项。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企事业等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先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然后再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需报重庆市经重庆市科协审查同意,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重庆市科协审查同意,经重庆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重庆市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1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重庆市科协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16日重庆市化学化工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重庆市民政局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