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化学化工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章程,为规范学会会员发展、服务及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学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单位会员是指以组织或单位名义加入的会员。单位会员分为普通单位会员和理事单位会员(具体为理事单位、常务副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单位)两种类型,理事单位会员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根据理事会条例增补产生。
个人会员是以个人名义加入的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含学生会员)、专业会员、会士三种类型。
第二章 单位会员
第三条 单位会员入会条件
单位会员为化学化工或相关领域的单位,拥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承认学会章程并愿意参加和支持学会活动,自愿申请并履行相关手续,缴纳单位会员会费。
(一)普通单位会员
凡与化工有关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服务等合法设立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可申请为普通单位会员。
(二)理事单位为单位会员的高级类别。理事单位应为化学化工或相关领域在学界或业界具较强实力、较高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单位。
鼓励单位会员的成员以个人身份申请加入重庆市化学化工学会个人会员。
第四条 单位会员权利
(一)其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取本会活动信息,优先、优惠参加本会有关的各项活动;
(三)免费取得学会的有关科学技术资料及《会员通讯》(电子版);
(四)参加学会组织实施的各类人才举荐、学术奖励的推荐工作(包括推荐“两院院士候选人”、“侯德榜化工科学技术奖”、“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等学会和中国科协有关人才培养项目);
(五)可根据本单位需要向学会申请提供产学研信息、技术咨询及成果推广等与化学化工业务的相关服务;
(六)在重庆市化学化工学会有关媒介进行本单位简介、新闻宣传及信息发布;
(七)优先参加学会与各地区组织的“创新驱动助力工程”项目,推进产学研、行业与地区之间的对接与合作;
(八)获得学会化学化工科普、公众认知、社区沟通方面的支持与合作;
(九)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第五条 单位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和各项规定;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二)按规定每年缴纳会费,会费标准见《重庆市化学化工学会会费标准》;
(三)积极参与学会的各项活动;
(四)鼓励本单位的科技人员申请加入学会个人会员;
(五)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单位会员入会、退会程序
(一)入会:
1. 普通单位会员
凡符合单位会员申请条件的单位可直接向本会提交《重庆市化学化工学会单位会员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本会审核、批准后即成为中国化工学会单位会员。
2. 理事单位
符合理事单位条件的普通单位会员,可申请成为中国化工学会理事单位,向本会提交《重庆市化学化工学会理事单位申请表》。理事单位由重庆市化学化工学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五年一届;届内期间每年也可向理事会申请增补为理事单位,任期时间为本届理事会。理事单位具体包括理事单位、常务副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单位,其代表的理事会职务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理事会增补。
(二)退会:
1. 单位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书面提出退会申请并获得学会批准,即为退会;
2. 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学会活动、不能保持联系的单位会员,视为自动退会,注销其会籍;
3. 单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七条 单位会员会籍及证书管理
单位会员会籍由本会统一管理,会员入会后,学会根据要求颁发重庆市化学化工学会“单位会员”和各级别“理事单位”证书(牌匾),有效期为本届理事会。
第八条 学会每年在网站公示单位会员名单及年度会费缴纳情况。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学会的个人会员须承认学会章程,关心和参加学会活动,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含学生会员)、专业会员。
会员资格要求:
1. 化学化工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从业者或关注者(包括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可申请我会普通会员;
2. 在化学化工及相关领域有一定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士可申请我会的专业会员;
外籍人士亦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进入本会的理事会、专业委员会成员应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全体个人会员权利(普通会员(含学生会员)、专业会员)
1.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免费取得学会的有关科学技术资料及《会员通讯》(电子版);
3. 可推荐中国化工学会所设“侯德榜化工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有关奖项候选人;
4. 获得学会化工科普、公众认知方面的知识与信息;
5. 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二)专业会员增项权利
1. 优惠参加学会组织的学术年会、行业会议以及展览活动;优先或优惠参加学会及所属分支机构组织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和技术考察活动;
2. 优先获得学会组织专家提供的技术咨询、成果评价和成果鉴定等服务;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和各项规定;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二)按规定缴纳会费(普通会员(含学生会员),可免缴会费);
(三)积极参与学会组织的科技交流及学术活动;
(四)向学会反映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学会发展献策出力;
(五)在扩大学会影响、开拓国际民间科技交流渠道和发展壮大会员队伍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入会、退会程序
(一)入会:入会由本人在网上进行申请,填写个人会员信息;经审批后获得会员编号和电子会员证(如需纸质会员证,另行寄发)。
(二)退会: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因故要求退会,须向学会提出书面申请,会员资格及获得的服务相应停止,已交会费不退。
(三)专业会员如两年未按规定缴纳会费,将视为自动退为普通会员。
(四)个人会员如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学会章程,将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会费缴纳
专业会员会费标准100元人民币。普通会员(含学生会员)可免交会费,也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缴纳。
第四章 会费标准及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本学会收取的会费按照财务条例的规定使用。学会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外籍人士入会适用个人会员相关条款。
第十六条 本会各分支机构的入会会员均为重庆市化学化工学会会员。
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重庆市化学化工学会。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0年05月0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