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化学化工学会理事会工作条例

重庆市化学化工学会  cqhxhgxh.cn  2020/6/2  来源: 本站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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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6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理事长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工作,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重庆市化学化工学会章程》,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条  本会理事会组成不超过99人。设理事长1人、常务副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秘书长1人。

第四条  理事候选人由会员单位推荐产生,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本会理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会单位会员代表,能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二)在化学化工科技、教育领域具有一定学术造诣的专家、学者、教师或从事相关领域的管理人员;

(三)热心学会工作,并有一定时间承担学会交办的工作,出席学会理事会及学会主办的重大会议;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负责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撤销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管理制度;

(十)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八条  本会设理事长会议。理事会长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2,经会员单位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条例第六条之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九条  理事长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长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理事会或理事长会由理事单位承办。

第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人、常务理事长1、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下届负责人须经现任理事长和副理事长提议、单位推荐、理事长会审议,报重庆市科协审批,最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本会换届后一般不增补或更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如需增补或更换的,经理事长会提议,向重庆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经理事会审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理事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四条  常务副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代行职权。

第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协调学会与挂靠单位和各理事单位的工作;

(三)聘用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四)处理学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连续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需要连任的,经理事长会提议、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学会内公示后,报经重庆市科协审批同意,并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后,可再延长一届任期。

第十七条  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理事会的任期为每届5年。届满前3个月须确定换届方案。换届方案须由秘书长提出、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学会秘书处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本会可聘任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经聘任的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可列席理事会和理事长会。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单位为本会团体会员,有按期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十条  对于连续3次不出席理事会(理事长会)会议、不参加本会重大学术活动,也不缴纳会费的理事,将由秘书长提议、理事长会讨论,做出通报、直至劝退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的理事和学会负责人,本会将解除其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重庆市化学化工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理事长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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