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和规范重庆市化学化工学会监事会的职责、权力和义务,使监事会有效行使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监督权力,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7号)、《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重庆市化学化工学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理事长会的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产生办法及任期
第三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四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三章 监事资格
第六条 监事长须具有5年以上、监事须有3年以上重庆市化学化工学会理事及以上资格。
第七条 自愿担任监事会职务。
第八条 公正、诚实、坚持原则,能够按学会规章履行监督职责。
第九条 有能力和精力参与学会事务。
第十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章 监事会职责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工作规则
第十二条 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监事会会议,安排监事的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须得到半数以上监事的同意。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发现学会及其分支机构、学会领导、管理人员及会员存在违法、违纪和违反学会章程行为时,应及时向理事会指出,要求予以纠正并监督执行;必要时应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处罚动议,或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学会会员或分支机构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处罚有异议时可向监事会申诉。监事会收到申诉后应在一个月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诉被受理后,则应提请做出处罚决议的机构重审;如原作出决议的机构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同意维持原决议的,则驳回申诉。
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正式文件以及资料等须存入学会档案。
第六章 监事守则
第十七条 监事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严守保密纪律。
第十八条 监事超过1年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其监事资格即自动终止。
第十九条 监事本人存在违法、违纪和违反学会章程行为时,经监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可罢免其监事资格;担任监事长的,终止其监事长职务。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监事资格自动终止或被罢免,使监事人数不足3人时,经监事会提名、学会理事会同意,可增补监事至3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工作所需费用列入学会预算。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重庆市化学化工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于2020年05月01日起实施,由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修订。